四川蓝海隆兴投资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警方明确报案与退赃要求!
据工商登记公开信息显示,四川蓝海隆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蓝海隆兴”)成立于 2014 年 1 月,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富龙,股东王家满持股 30%,经营范围包含民间理财中介、项目投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业务。公开渠道可查的历史宣传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对外宣称拥有 “金融高管、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并提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意向,旗下 “融惠金融网站” 定位为网络信贷服务平台。但截至目前,企查查等企业信息平台显示,该公司已处于 “吊销” 状态,吊销原因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的处罚情形推定。2025 年,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已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发布官方通告,具体案情正依法侦办中。为依法严惩四川蓝海隆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蓝海隆兴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已对蓝海隆兴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保证被害人合法权益,请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该案被害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相关合同(协议)、交款凭据、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于2025 年 11 月 13 日之前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截止后仍未递交报案材料的被害人,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二、公安机关再次敦促参与该案的涉案人员(包括普通员工、兼职人员等),自本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将自己在蓝海隆兴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的违法所得(提成、奖金、分红、返点等费用)全额上缴至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涉案赃款账户。对拒绝退缴、尚未足额退缴赃款、隐瞒和转移财产的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将对其个人名下违法所得的资产及相关银行账户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并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三、请广大集资参与人保持理性,依法表达诉求,不传谣、不信谣,不参与非法聚集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四、退缴赃款和报案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 57 号(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结合我国 P2P 行业清退以来的典型案件特征及蓝海隆兴公司公开业务范围,此类涉非吸案件的运作模式可通过监管规则与司法案例得到清晰解析。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且需取得相应监管许可。但类似的威远县舒新杰案中,涉案公司未取得金融资质却虚构项目吸存 1825.61 万元,涉及被害人 199 人,未归还金额达 1462.2 万元,此类 “无资质却夸大实力” 的操作在同类案件中占比超七成,而蓝海隆兴公司宣传的 “专业团队”“机构合作” 等内容,尚未发现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资金池运作是此类案件的核心风险点之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实现借贷双方资金直接匹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严禁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但四川省公安厅通报的某投资理财公司案显示,涉案机构通过 “居间服务合同” 归集资金 2 亿余元后统一支配,这种模式已被明确认定为非法吸存的核心特征。蓝海隆兴公司旗下 “融惠金融网站” 的资金流转细节虽未披露,但脱离 “点对点” 匹配本质的平台,均存在同类合规隐患。此外,高息诱饵是此类案件的常见引流手段,大足法院审理的苏某非法吸存案中,被告人以 “高额利息” 为诱饵吸存 5000 余万元,而最高检曾指出,P2P 平台若采用 “投资返利 + 层级奖励” 设计,极易同时触犯非法吸存与传销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看,2022 年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 “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对象” 四大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以 “层级发展 + 团队计酬” 为核心特征,两罪竞合时遵循 “择一重罪处罚” 原则。其中,涉案金额不足 5000 万元、受害人数少于 5000 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可判 15 年;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通常 500 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起点为 3 年,最高可判 15 年。四川已决案件中,成都某公司虚构项目吸存 15 亿元,因 “数额特别巨大” 判处主犯 5 年有期徒刑;威远县舒新杰案吸存 1825 万元,主犯亦被追究刑责,而蓝海隆兴公司最终的罪名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查明的资金流向、推广模式、涉案规模等证据为准。自 2020 年 P2P 行业清退以来,四川省已查处多起同类案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办案与追赃体系。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在审理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通过构建全流程追赃挽损模式,追回现金 5 亿余元及房产 70 余套,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任某某等 11 人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责。另有省公安厅通报的某投资理财公司案,实现涉案资金全额追缴。不过,此类案件的追赃仍面临共性难点:资金经第三方支付多层转移、部分资产被挥霍抵押、实际控制人隐匿踪迹,这与全国同类案件的普遍情况一致,而此次武侯区分局发布的通告中,明确要求涉案人员上缴违法所得、被害人限期报案,正是针对追赃挽损与案件侦办关键环节的规范操作,为后续案件推进奠定基础。截至 2025 年 10 月,蓝海隆兴公司案的涉案金额、受害人数及资金流向等核心信息尚未由办案机关公布。本文基于公开工商信息、公安机关官方通告、监管规则与四川同类案件特征进行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最终通报为准。此案再次印证,在四川 “全链条打击金融犯罪” 的高压态势下,任何突破监管底线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责任,正如 2025 年两高报告所披露的,四川法院曾对诱骗 2.9 万人购买 “虚拟币” 造成 17 亿余元损失的王某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对金融犯罪的严惩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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